各市经信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 根据《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倍增行动方案》(皖政办〔2022〕2号)和2023年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现就2023年度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范围涵盖一、二、三产,申报企业应符合《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扩面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中小企函〔2023〕65号)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二、申请程序 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实行网上申请,程序如下: (一)企业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佐证材料(见附件2); (二)县(市、区)经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会商同级发展改革、住建、农业农村、商务、文旅等部门后推荐上报; (三)各市经信局对参评企业进行审核、实地抽查,会商同级发展改革、住建、农业农村、商务、文旅等部门后,将审查通过的企业按产业领域联合行文推荐上报。 三、工作要求 (一)今年是实施《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扩面认定管理办法》的第一年,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发展改革、住建、农业农村、商务、文旅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广泛动员符合条件的一、二、三产企业申报,帮助企业掌握申报要求。 (二)请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及申报企业注意把握时间节点,按时填报。企业端口关闭时间为2023年6月15日24时,市、县(市、区)经信部门审核端口关闭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24时,逾期均不再受理。 (三)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不设推荐名额上限。请各市经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于7月4日前将推荐文件和汇总表(见附件3)联合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电子版同步发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联系人邮箱(yangyang@ahjxw.gov.cn)。 (四)根据《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扩面认定管理办法》,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提出申请。为方便企业高效快捷申报,尚未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可同时申报2023年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由各市经信局按照《安徽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皖经信中小企函〔2022〕140号)组织实施,于6月30日前将名单行文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附件:1. 省及各市咨询电话 2.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推荐汇总表 3.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佐证材料清单 4. 企业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 徽 省 商 务 厅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5月29日 相关附件: 1、附件1-4.doc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决定开展2023年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推荐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认定条件。 二、申报材料 依据《管理办法》,提供安徽省智能工厂申报书或安徽省数字化车间申报书,附件材料按以下内容准备: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扫描件; 2.工厂或车间内,能够反映智能制造建设情况和成效的,主要智能装备、控制系统、工业软件的购置清单(附件1),并提供与清单对应的发票原件扫描件; 3.能够突出反映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建设情况的电子照片,像素不低于800万,张数不少于10张,并针对每张照片附文字说明; 4.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项目材料承诺书(附件2)。 三、名额分配 数字化车间不限制上报名额。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上报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项目。智能工厂限制申报数量。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要严格筛选、优中选优,遴选符合申报条件、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智能工厂,上报数量不得超过分配的申报名额(附件3)。 四、申报程序 1.项目单位要对照通知,认真编写申报材料,通过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上报。中央企业、省属企业按照属地管理,通过所在地推荐。 2.项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项目单位访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jx.ah.gov.cn)“企业云”,使用“皖事通办用户”法人账号登录进行填报,上传相关材料,经县级、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上申报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文件清晰,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命名并上传。网上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可致电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信息中心咨询。 3.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做好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工作。县(区)要求100%现场核查,市级现场核查至少50%的项目,核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是否正常经营、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确定推荐名单后,正式行文(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并附《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4)。 4.请严格按照时间要求进行申报,并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查询和下载有关文件。系统申报端口开放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12时,项目单位端口关闭时间为2023年6月5日24时,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端口关闭时间为6月12日24时,市级审核端口关闭时间和推荐文件报送截止时间均为6月19日24时,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 1.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已购置设备清单 2.项目材料承诺书 3.各市智能工厂上报名额分配表 4.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申报项目汇总表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5月24日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科党〔2023〕3号)、《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皖科资〔2019〕33号)等要求,现将做好农业领域2023底前到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2023年12月底前到期,尚未验收、结题、终止、撤销、延期的农业领域省科技计划项目(附件1、2)。 二、相关要求 1.本次验收委托各归口管理单位开展验收工作。 2.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申请组织验收,准备好验收所需材料(附件3),报归口管理部门及省农社中心审核,并在安徽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同步提交。各项目须在项目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 3.根据重大项目“不调研、不验收”原则,省财政资金支持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正式召开验收会前,归口管理部门需组织至少1名财务专家和1名技术专家参加的调研组(其中技术专家由归口管理单位邀请,财务专家从省农社中心集中培训的20名专家中产生,具体财务专家名单请咨询省农社中心),开展现场调研,撰写验收调研报告,由归口管理部门正式行文报送省农社中心进行审核。 4.省科技计划项目因故需要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逾期将不予受理。每个项目只允许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一年。 5.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申请验收。 6.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主要依据,采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等方式。验收专家原则上由省农社中心协助归口管理单位,从省科技厅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4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需有产业专家、金融专家、企业专家、技术专家、用户等。省财政支持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由3名财务专家参与验收。 7.专家验收意见需所有专家组成员签字,同时专家组签到表需附在验收意见后。省财政支持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财务专家单独出具财务验收意见(包括相关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会计核算和支出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8.因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难以达到预期目标,资金、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撤销注销、其他无法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终止项目,并对项目已使用经费进行审计,经省科技厅审批后追回结余和使用不合理的省财政资金。 9.对于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后拒不参加验收的,省科技厅将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予以撤销,并追回已拨付的省财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3年之内不得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情节严重的,将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10.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应主动对接项目承担单位,指导做好项目验收相关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照“室组”联动专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附件4),对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梳理,对存在的相关问题及时整改,并按照项目验收有关要求,把握验收申请或延期的时间节点,确保省科技计划项目顺利验收。 11.对通过验收的项目,须按要求在验收通过6个月内完成成果登记、提交科技报告等工作(附件5);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视情给予项目撤销、终止处理。对存在验收资料不真实、挪用财政资金等严重问题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将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处理。 附件 1.2023年高校院所、省直单位及中央驻皖单位农业领域到期尚未验收项目清单(80项).docx 2.2023年各地市农业领域到期尚未验收项目清单(229项).docx 3.验收所需材料目录.docx 4.“室组”联动专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docx 5.项目验收证书提交注意事项.docx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5月22日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我省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经公开征集企业需求及专家论证,择优形成2023年度“揭榜挂帅”榜单,现将榜单及揭榜的相关要求予以发布。 一、榜单任务 本次共发布“基于高镍+硅碳材料应用的大圆柱电池”“车规级电源管理芯片工艺平台”“车规级微控制器芯片工艺平台”“面向工业互联网的多模态智能感知与认知决策技术攻关”4个榜单(见附件),采用“揭榜挂帅”的方式组织攻关,力争解决一批制约我省相关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项目执行期不超过3年,提前完成的可提前验收。 二、系统填报 网络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2023年6月10日00:00,逾期不予受理。 项目牵头揭榜单位登录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管理系统(网址http://kjgl.ahinfo.org.cn/egrantweb/),点击“申报用户登录”—“统一认证中心登录”,在“个人用户”下输入项目主持人的身份证号及密码,登录进入系统。选择“项目负责人”,个人信息未完善的在首页“个人信息维护”补充完整并填写所在单位,且需单位审核通过,在首页的办事快捷通道中点击“填写申请书”—“新增项目申请”—“省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类-技术领域项目”—“重大类”,按系统要求填写申报书。 填报完成后,通过牵头揭榜单位账号登录该系统进行审批,并提交至归口管理单位审核。 三、评审立项 省科技厅对申报的项目采取会议答辩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择优组织现场考察。答辩、考察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另行通知。原则上按省、市(县)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0%,企业不低于60%的比例共同出资,每个项目省支持资金1000万元左右;特别重大的项目,财政投入比例可适当提高。首次拨款不低于资助总额的50%。 四、材料报送 牵头揭榜企业所在市科技局为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各归口管理单位在申报截止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推荐函、项目汇总表送至安徽省行政服务中心省科技厅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项目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通过申报系统打印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确保与电子申报材料一致,由各归口管理单位统一报送至安徽省行政服务中心省科技厅窗口。未通过评审项目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五、有关要求 1.由企业牵头揭榜。揭榜方须为省内有能力解决榜单任务的企业或由企业牵头组成的联合体,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及省外单位须与省内企业合作揭榜,并由省内企业牵头。揭榜企业或联合体须具有较强的攻关团队,在揭榜的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研发投入较高,财务状况较好(牵头企业提供2020年、2021年、2022年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会计年度提供),具备完成攻关任务的条件,提出的技术方案可行性高、经济性好。 2.牵头揭榜企业作为“业主”。“业主”承担项目攻关总体责任,负责项目目标管理,监督项目实施进展,根据项目攻关实际需求调整项目合作单位,并与各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晰各方责任、绩效、知识产权归属,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及资金预算额度等。鼓励产学研合作、组团揭榜攻关。 3.由项目主持人担任技术总师(首席专家)。技术总师负责攻关团队组建、技术路线调整、经费分配使用、考核激励等,技术总师须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能够将主要时间和精力投入项目研发,原则上从“业主”单位产生,非“业主”单位职工的,须出具正式聘用合同,聘用时间须覆盖项目实施周期。2020-2022三年内有撤销、不通过验收的不得担任技术总师,申报截至日之前主持有省级及以上在研项目的不得担任技术总师。技术总师不得以主持人身份申报我厅本年度其他类攻关项目。 4.项目仅限一个“业主”和一个技术总师。突出“英雄不问出身”,对揭榜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无在研项目数量限制;对技术总师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 5.牵头揭榜企业及项目主持人信用记录良好。并就信用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对信用存在问题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并列入“信用中国”“信用安徽”等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6.申报指标不得低于榜单要求,可高于榜单要求,并可在榜单之外提出其他关键技术及产业化指标。同一个项目不能同时申报本年度省重大科技攻关专项、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和省重大基础研究项目。 7.各“业主”单位须承诺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机制等保障,项目立项后,签订“军令状”,确保完成攻关任务。 8.各归口管理单位不限额推荐,须对申请人和申报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在推荐函中承诺“提供不低于省支持额度的配套资金”,并按时足额发放,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不予推荐。 附件:1.2023年安徽省重大科技攻关专项“揭榜挂帅”类项目榜单.doc 2.2023年安徽省重大科技攻关专项“揭榜挂帅”类项目推荐汇总表.doc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5月10日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深入实施数字乡村发展行动、推进智慧农业发展”,以及农业农村部一号文件“大力发展智慧农业和数字乡村”等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智慧农业和数字乡村建设,加强典型经验总结和优秀案例,推动有应用价值的数字农业农村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更好发挥现代信息技术赋能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助力农业强国建设的作用,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决定开展2023年智慧农业建设典型案例和数字农业农村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内容 (一)智慧农业建设典型案例方面 围绕加快农业全产业链数字化转型、强化农业科技和智能装备支撑等智慧农业建设重点任务,按照智慧种植、智慧畜牧、智慧渔业、智能农机、智慧园区、智慧服务等分类,遴选一批现代信息技术与农业农村发展深度融合取得明显成效的典型案例。 1.以基层政府部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为主要对象,聚焦建设成效、推广模式以及先进实用技术等,促进农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智慧化应用。 2.突出利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方面的应用,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深度融合,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助力优势特色农业产业集群发展。 3.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效应和推广应用前景,运行模式和商业模式清晰,对地方政府、企业和广大农民具有较强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二)数字农业农村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方面 以自愿申报的方式,面向全社会征集一批有推广应用价值的数字农业农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农村经济社会加速发展融合。 1.技术创新水平高。成果应为近2年在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发展应用中涌现出来的有创新性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具有行业领先水平。 2.推广应用价值高。成果应当有较强的适用性,有明确的应用场景,具有良好应用前景和推广价值,能够推动农业农村数字化转型,为农业高质高效、农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以及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有效的数字化支撑。 3.符合新发展理念。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能够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智慧农业和数字乡村建设提供新动能。同时,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相关技术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内容须已落地并取得成效,实施效果显著,带动作用强。材料不得涉密,禁止杜撰和虚报,各申报主体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申报材料编写要重点突出,文字凝练,字数不超3000字,可配图说明。其中,智慧农业建设典型案例材料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经验效果等,具体编写要求详见附件1;数字农业农村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推介材料包括成果基本情况、推介理由、主要科技创新、推广应用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体编写要求详见附件3、4。 (三)申报主体要具有良好社会声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 三、征集程序 (一)组织申报。请各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辖区内申报工作,坚持择优推荐,原则上每个市推荐智慧农业建设典型案例1个,数字农业农村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成果1个。已入选农业农村部2021数字农业农村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优秀案例、2022 全国智慧农业典型案例不再重复报送(见附件6)。 (二)审核推荐。请各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材料质量进行审核把关,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申报材料报送等工作。 (三)专家审议。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将组织专家对征集到的智慧农业建设典型案例和数字农业农村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推介成果进行评审,分别推选出优秀案例名单。 (四)推介发布。智慧农业建设优秀案例拟在2023年智慧农业建设现场经验交流会上发布。数字农业农村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优秀案例拟在2023年数字农业农村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交流会上发布。 (五)成果应用。两项活动推介发布的优秀案例将分别汇编成册,正式出版发行,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推广。 四、材料报送 (一)智慧农业建设典型案例报送要求 案例材料以“案例名称-省(区、市)-单位”格式命名。请各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5月16日前将审核推荐的案例材料、智慧农业建设典型案例征集汇总表(附件2,盖章扫描版1份、电子版1份)以压缩文件形式发送至邮箱。 (二)数字农业农村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报送要求 申报书及其附件材料以“成果名称-单位-申报类别”格式命名。请各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7月18日前将审核推荐的申报材料、数字农业农村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推介成果汇总表(附件5,盖章扫描版1份、电子版1份)以压缩文件形式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高凌宇;联系电话:0551-62633256;联系邮箱:xxzxg@foxmail.com;邮寄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徽州大道193号;邮编:230001。 附件: 1.智慧农业建设典型案例推介模板 2.智慧农业建设典型案例汇总表 3.数字农业农村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申报表(技术类、模式类) 4.数字农业农村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申报表(产品类) 5.数字农业农村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推介成果汇总表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5月5日 附件1 智慧农业建设典型案例推介模板 类别:智慧种植、智慧畜牧、智慧渔业、智能农机、智慧园区、智慧服务6个类别任选其一。 案例标题 一、基本情况 案例实施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类型、规模、主要业务、有关资源投入等。(500字以内) 二、主要做法 案例实施背景、主要内容、主要技术、运营模式等。(1500字以内) 三、经验效果 项目的持续性、推广应用价值、已在有关单位(地方)推广情况,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对农业信息化数字化产生的促进作用,相关实践对智慧农业建设的参考借鉴意义等。(1000字以内) *文中如涉图表均需可编辑。 撰稿单位: 撰 稿 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智慧农业建设典型案例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案例名称 类别 申报单位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推荐排序 1 2 注:1.案例名称:申报材料标题。 2.类别:智慧种植、智慧畜牧、智慧渔业、智能农机、智慧园区、智慧服务,任选其一。 3.申报单位:案例申报实施单位名称,若有多个单位,请按顺序依次填写。 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请留案例申报单位具体负责案例实施、材料编写的人员。 附件3 2023数字农业农村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推介成果 申报材料 (技术类、模式类) 推介成果名称: 申报类别: 申报单位: 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制 年 月 日 填 填写说明 1、 主标题,华文中宋20号加粗,要体现观点或判断,不能有报告、总结等表述 2、 正文,仿宋三号, 1.5倍行距; 3、 一级标题,左侧空两格、黑体3号字; 4、 二级标题,楷体3号加粗; 5、 三级标题,仿宋3号加粗; 6、 表1:***(表题及表内容,宋体小四) 7、 图1 ***(图示标题,宋体小四) 8、附件部分,请根据申报书正文涉及内容的实际情况,提供证明文件,目前所列内容仅供参考。如:经济效益证明;应用证明;第三方评价报告;科技成果登记证;课题/项目验收报告;专著;获奖证明…… 一、推介成果基本情况 推介成果名称 主要完成人 主要完成单位 第一完成单位 联系人 姓名 手机 电子信箱 成果完成时间 成果获奖情况 1.(奖项和时间) 2. 推介成果简介(不超过600字): 二、推介理由 该部分主要写自荐理由:项目与农业农村信息化、数字农业农村工作结合紧密度,创新性、推广性和适用性强度,目标任务清晰度。(不超过500字) 三、主要科技创新 该部分主要写创新点:成果代表数字农业农村新技术、新模式,具有的数字化、信息化特点及主要创新点。(不超过1200字) 四、推广应用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推广应用情况 该部分主要写推广应用情况:创新项目的持续性、推广应用价值、已在有关单位(地方)推广情况。(不超过500字)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填写。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根据解决存在问题情况、对信息化支撑乡村振兴相关工作产生促进作用等方面撰写。(不超过500字) 五、附件(视情况提交) 附件4 2023数字农业农村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推介成果 申报材料 (产品类) 推介成果名称: 申报类别: 申报单位: 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制 年 月 日 填 填写说明 1、主标题,华文中宋20号加粗,要体现观点或判断,不能有报告、总结等表述 2、正文,仿宋三号, 1.5倍行距; 3、一级标题,左侧空两格、黑体3号字; 4、二级标题,楷体3号加粗; 5、三级标题,仿宋3号加粗; 6、表1:***(表题及表内容,宋体小四) 7、图1 ***(图示标题,宋体小四) 8、附件部分,请根据申报书正文涉及内容的实际情况,提供证明文件,目前所列内容仅供参考。如:经济效益证明;应用证明;第三方评价报告;科技成果登记证;课题/项目验收报告;专著;获奖证明…… 一、推介成果基本情况 推介成果名称 主要完成人 主要完成单位 第一完成单位 联系人 姓名 手机 电子信箱 注册商标名称 商标注册时间 产品执行标准 标准号 产品获奖情况 1.(奖项和时间) 2. 产品简介(不超过600字): 二、推介理由 该部分主要写自荐理由:产品与农业农村信息化、数字农业农村工作结合紧密度,创新性、推广性。(不超过500字) 三、主要科技创新 (一)产品情况概述 产品情况概述(不超过500字) (二)主要科技创新 该部分主要写创新点:产品具有的数字化、信息化特点及主要创新点。(不超过1200字) 四、推广应用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推广应用情况 该部分主要写推广应用情况:产品的持续性、推广应用价值、已在有关单位(地方)推广情况。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填写。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根据解决存在问题情况、对信息化支撑乡村振兴相关工作产生促进作用等方面撰写。(不超过500字) 五、附件(视情况提交) 附件5 2023数字农业农村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推介成果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成果名称 主要完成单位 申报类别 成果联系人 姓名 手机 邮箱 注:1.成果名称:申报材料标题。 2.主要完成单位:申报实施单位名称,若有多个单位,请按顺序依次填写。 3.类别: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任选其一。 4.成果联系人:请留申报单位具体负责材料报送的人员姓名、手机和邮箱。 附件6 2021数字农业农村新技术新产品 新模式优秀案例 安徽省精准配方施肥与信息技术研究和应用(明光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安徽农业大学) 渔业物联网在IPA养殖模式中的应用(霍山万康渔业专业合作社) “五网合一”打造智慧芜湖大米(中联智慧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农业技术中心、三山经开区发展局) 稻虾种养环境实时在线监管与溯源技术(安徽省全椒县农业农村局、安徽省农业信息中心、安徽农业大学) 普渡智能施肥机(安徽普渡智慧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多库联动”大数据融合创新助力农业现代化(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全国智慧农业典型案例 芜湖市峨桥镇中联智慧农业示范基地 滁州市全椒县稻田小龙虾养殖示范基地 马鞍山市和县天邦养殖基地 和县数字化育苗基地 黄山市祁门县祁红茶叶基地 司尔特“测研配产供施”个性化配方服务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推进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根据《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皖发改创新规〔202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要求,拟新组建一批省工程研究中心,对已建成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进行验收,对2019年及以前年度批复建设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进行优化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组建 (一)申报领域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电(居)、生命健康、绿色食品、数字创意十大新兴产业。 (二)申报条件 省工程研究中心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良好的研发场地设施和设备仪器条件,具有省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水平和技术集成能力,拥有高水平的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 1.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 2.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现有研发和检验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新增建设投资不少于1500万元;建立一套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人才激励机制、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运营等管理制度。 3.申报单位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需具有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经历,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技术转化能力;综合实力、研发能力在本行业居省内前列;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现有研发和检验设备原值不少于2000万元;建立一套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人才激励机制、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运营等管理制度。 4.申报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和主要研究方向应具体明确,避免宽泛笼统。 5.同一依托单位建设多家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科研人员、仪器设备、科研场地重叠无法切割的,原则上不予重复批复建设。 6.省工程研究中心筹建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三)工作要求 请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组织申报单位编制申报组建材料(包括组建方案、组建数据表、数据佐证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1),经真实性审查并择优遴选后,汇总填写《申报组建汇总表》(见附件2),于5月31日前将以上材料行文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创新改革处)。 二、关于验收 (一)验收对象 2020年及以前年度批复、尚未验收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见附件3)。 (二)验收通过条件 1.对应项目计划书和组建方案完成建设目标及任务。 2.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运行管理制度,建立人才激励、协同创新、成果转化和开放交流等机制。 3.攻克若干关键共性技术,初步形成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工程研究中心最近1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200万元;已有新产品上市或新技术投入使用。工程实验室最近1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300万元,横向合作(高校院所与企业之间)经费不低于100万元;已取得高水平研发成果。 (三)工作要求 请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组织验收单位编制验收材料(包括验收总结报告、项目计划书、数据佐证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4),经严格审查汇总填写《验收汇总表》(见附件5),于5月31日前将以上材料行文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创新改革处)。 无故不参加验收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视同不合格;未申报验收的,市发展改革委须在上报文件中说明原因;申请延期的需提交延长筹建期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验收日期,原则上延长时限不能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 三、关于优化整合 (一)工作思路 聚焦“四个面向”,强化顶层设计,坚持系统布局,针对2020年及以前批复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批次进行优化整合,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新序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不再保留省工程实验室序列,推动省工程研究中心持续强化创新能力建设,形成布局合理、动态调整、高质量发展的格局。 (二)优化范围 本次优化整合范围为2019年及以前年度批复、已验收通过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见附件6)。 (三)优化条件 对纳入优化范围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优化整合,并按照《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评估,符合省工程研究中心定位要求、且评估分在60分及以上的,纳入省工程研究中心新序列管理。对已纳入国家级创新平台序列并通过验收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原则上不再纳入省工程研究中心序列。 (四)优化流程 1.内部优化整合。市级主管部门组织本区域内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开展内部优化整合。调整一批。对研究方向已发生重大变化,原有领域过宽或过窄、与新技术发展要求不适应的,加快进行调整、充实,完善技术方向,并提出名称调整建议和理由。整合一批。对同一依托单位建设多家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由依托单位负责对科研人员、仪器设备、科研场地重叠,研究方向相近的平台进行整合,实现减量提质。撤销一批。对于核心团队力量弱化、长期发展困难、已经完成历史使命、不符合新定位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坚决撤销淘汰。 2.组织编制评价材料。经优化整合后,组织省工程研究中心按照要求编制评价材料(包括评价总结报告、评价数据表、数据佐证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7)。此次优化整合评价期为2020年1月1日开始至2022年12月31日止。 3.评价确认。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市级主管部门报送材料情况,在第三方机构评价复核的基础上,将优化整合后符合新定位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纳入安徽省新序列工程研究中心。 (五)工作要求 请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优化整合情况,汇总填写《优化整合汇总表》(见附件8),连同评价材料,于6月27日前行文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创新改革处)。 附件: 1.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材料编制说明 2.2023年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组建汇总表 3.验收名单 4.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验收材料编制说明 5.2023年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验收汇总表 6.优化整合名单 7.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材料编制说明 8.2023年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优化整合汇总表 通知附件.zip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5月4日
各市科技局,广德市科技局、宿松县科经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以基础研究引领应用研究,以应用研究倒逼基础研究,落实“引领”“倒逼”两张清单,推动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努力为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贡献,为安徽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增动能。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现启动2023年省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申报工作,请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1)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条件和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2022年1月1日前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科研及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项目申报单位须有一定的研发投入。申报单位为企业的,2022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须达到或超过2%(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为准,如企业有资本化费用须另附证明;统计部门数据做重要参考。);申报单位为科研院所、高校和三甲医院(含三级专科医院)等事业单位的,2022年度研发投入须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以2022年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事业单位调查表中的JG1-08表等数据为准),军事单位因保密需要,可不提供研发投入材料。 3.2022年度社保为零或2021年、2022年连续两年企业所得税为零的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因享受社保减、免、缓、退等政策导致2022年度社保为零的企业除外;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税收优惠政策导致企业所得税为零的企业除外。 (二)项目主持人条件和要求 4.项目主持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保证有足够时间投入研究工作,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且为实际主持该项目研究的人员,如非在职人员,须由申报单位出具正式聘用合同,聘用时间须覆盖项目实施周期。 5.大胆使用青年科技人才承担重大科技任务,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承担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6.项目主持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1966年1月1日后出生),院士不超过70周岁(1953年1月1日后出生),超龄一般不得申报,如确要申报,由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并出具能确保项目可履约实施的承诺函(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7.同一个项目主持人限申报1个省重大科技攻关专项或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或省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同一个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年度省重大科技攻关专项、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和省重大基础研究项目。 (三)其他条件和要求 8.放宽一个项目周期内企业申报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数量限制,企业承担科技攻关计划(专项、项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项目申报单位应承诺本次申报的项目主要研发内容未获得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立项支持,以免重复立项、重复支持。 9.项目申报单位(高校院所系指内设学院或研究所)和主持人承担的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近3年内有逾期未申请结题验收、撤销、不通过验收情况的,不得申报。 10.项目由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明确1个牵头申报单位,由牵头单位与各合作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明晰各方责任和权利、承担的工作任务、资金投入额度以及项目实施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 11.申报单位、法人、项目主持人等责任主体信用记录良好,并就信用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归口管理单位应分别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责任主体信用记录进行核查,对列入实施联合惩戒限制期的责任主体不得推荐。 12.申报项目涉及人体被试和人类遗传资源的科学研究,须尊重生命伦理准则,遵守《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严格遵循技术标准和伦理规范。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要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在合格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 13.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得更改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立项后,申报材料中承诺的考核指标,将作为项目合同书明确的考核内容,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承担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书。 14.在项目申报或立项管理过程中发现项目不符合上述条件和要求的,将取消其参加评审或立项资格。 二、支持方式和支持强度 1.项目实行不限额推荐,采取公开竞争方式进行立项支持,实施周期一般2-3年,从项目立项之日起算。 2.原则上每个项目省支持资金不低于100万元。鼓励企业牵头,联合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组团申报重大基础研究指南项目,其中由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省在市(县)先行投入的基础上予以资助,项目总投入中企业投入不低于60%,省和市(县)分别按不高于20%给予资助。项目立项后,省财政实际资助额度少于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鼓励联合沪苏浙龙头企业或高水平研究机构开展协同攻关。 3.省财政资助资金可分期拨款,其中首年度拨款不低于资助总额的50%。 三、申报程序 1.网上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登录省科技厅网站,进入“安徽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按领域选择“重大基础研究指南项目”等,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系统填报起始时间:2023年5月10日16:00后,关闭时间:2023年5月29日17:30,逾期不予受理。 2.审核推荐。各市科技局、各归口管理单位应强化主动服务,严格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积极指导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工作,并对申报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申报单位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核,于2023年5月31日17:30前完成审核推荐,6月1日前将推荐文件和汇总表(一式两份)送(寄)至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邮编 230001)。其中企业和市属及以下单位由各市科技局负责推荐;省属及以上本科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中央驻皖等单位直接向省科技厅推荐;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为企业的由属地市科技局负责推荐,依托单位为省属及以上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的由依托单位负责推荐。 3.材料报送。为减轻申报单位和科研人员负担,项目申报时先通过系统提交材料,待项目通过评审并公示后,再打印纸质材料由各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单位统一在公示后一周内报送至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一份)。纸质材料须通过申报系统打印,确保与电子申报材料一致。未公示项目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附件:1.2023年度安徽省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申报指南.doc 2.2023年度安徽省重大基础研究项目推荐汇总表.doc 3.2023年度安徽省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申报模板.doc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4月29日
各市科技局,广德市科技局、宿松县科经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面临的“最紧急、最紧迫”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攻关,提升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现启动2023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高新领域项目申报工作,请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1)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省委省政府对科技创新的要求,按照省“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部署,重点聚焦省十大新兴产业,各市特色产业、主导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开展技术攻关。 (二)坚持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的引领支撑作用,打造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以企业为核心构建科技和产业之间互融互通的桥梁纽带,形成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 (三)坚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奔着“最紧急、最紧迫”的问题开展科技攻关,有针对性地攻克一批“卡脖子”难题,研发出一批国产化替代重大产品。高新领域优先支持科技型骨干企业牵头、高校和科研院所协同、产学研合作、产业化目标明确的项目。 二、项目设置 2023年高新领域项目指南,包括高新技术领域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领域。含人工智能、空天信息、新材料、智能制造与机器人、新型显示、仪器仪表、传感器等7个优先主题22个子方向。 三、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条件和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2022年1月1日前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科研及社会信用记录良好。鼓励企业牵头,联合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组团申报项目。 2.项目申报单位须有一定的研发投入。申报单位为企业的,2022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须达到或超过2%(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的研发费用为准,如企业有资本化费用须另附证明;统计部门数据做重要参考。);申报单位为科研院所、高校和三甲医院(含三级专科医院)等事业单位的,2022年度研发投入须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以2022年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事业单位调查表中的JG1-08表等数据为准),军事单位因保密需要,可不提供研发投入材料。 3.2022年度社保为零或2021年、2022年连续两年企业所得税为零的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因享受社保减、免、缓、退等政策导致2022年度社保为零的企业除外;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税收优惠政策导致企业所得税为零的企业除外。 (二)项目主持人条件和要求 4.项目主持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保证有足够时间投入研究工作,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且为实际主持该项目研究的人员,如非在职人员,须由申报单位出具正式聘用合同,聘用时间须覆盖项目实施周期。 5.承担重大科技任务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要大胆使用青年科技人才,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承担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6.项目主持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1966年1月1日后出生),院士不超过70周岁(1953年1月1日后出生),超龄一般不得申报,如确要申报,由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并出具能确保项目可履约实施的承诺函(如聘用、延迟退休等)。 7.同一个项目主持人每年度限申报1个省重大科技攻关专项或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或省战略性基础研究项目。同一个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年度省重大科技攻关专项、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和省战略性基础研究项目。 (三)其他条件和要求 8.放宽一个项目周期内企业申报省科技计划(专项)数量限制,企业承担科技攻关计划(专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项目申报单位应承诺本次申报的项目主要研发内容未获得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立项支持,以免重复立项、重复支持。 9.项目申报单位(高校院所系指内设学院或研究所)和主持人承担的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近3年内有逾期未申请结题验收、撤销、不通过验收情况的,不得申报。 10.项目由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明确1个牵头申报单位,由牵头单位与各合作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明晰各方责任和权利、承担的工作任务、资金投入额度以及项目实施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 11.申报单位、法人、项目主持人等责任主体信用记录良好,并就信用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归口管理单位应分别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责任主体信用记录进行核查,对列入实施联合惩戒限制期的责任主体不得推荐。 12.申报项目涉及人体被试和人类遗传资源的科学研究,须尊重生命伦理准则,遵守《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严格遵循技术标准和伦理规范。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要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在合格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 13.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得更改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立项后,申报材料中承诺的考核指标,将作为项目合同书明确的考核内容,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承担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书。 14.在项目申报或立项管理过程中发现项目不符合上述条件和要求的,将取消其参加评审或立项资格。 四、支持方式和支持强度 1. 项目实行不限额推荐,采取公开竞争方式进行立项支持,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从项目立项之日起算。 2. 原则上每个项目省支持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其中由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省在市(县)先行投入的基础上予以资助,项目总投入中企业投入不低于60%,省和市(县)分别按不高于20%给予资助。项目立项后,省财政实际资助额度少于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3. 省财政资助资金可分期拨款,其中首年度拨款不低于资助总额的50%。 五、申报程序 1. 网上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登录省科技厅网站,进入“安徽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按领域选择“高新技术领域”“产业链协同领域”并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系统填报起始时间:2023年5月8日8:00,关闭时间:2023年5月30日17:30,逾期不予受理。 2. 审核推荐。各市科技局、各归口管理单位应强化主动服务,严格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积极指导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工作,并对申报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申报单位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核,于2023年6月1日17:30前完成审核推荐,6月2日前将推荐文件和汇总表(一式两份)送(寄)至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邮编 230001)。其中企业和市属及以下单位由各市科技局负责推荐;省属及以上本科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中央驻皖等单位直接向省科技厅推荐;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为企业的由属地市科技局负责推荐,依托单位为省属及以上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的由依托单位负责推荐。 3. 材料报送。为减轻申报单位和科研人员负担,项目申报时先通过系统提交材料,待项目通过评审并公示后,再打印纸质材料由各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单位统一在公示后一周内报送至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一份)。纸质材料须通过申报系统打印,确保与电子申报材料一致。未公示项目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附件: 附件: 1:2023年省重点研发计划高新领域申报指南.docx 2:2023年省重点研发计划高新领域推荐项目汇总表.docx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4月30日
各市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进一步提高全省服务型制造整体发展水平,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以数字赋能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第六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第六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包括示范企业和示范平台两个类别。其中,示范企业的重点申报领域主要聚焦在供应链管理、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定制化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等方向,也可包括上述以外、服务型制造特征明显的其他创新模式。示范平台包括面向行业的专业服务平台和面向区域的综合服务平台,重点是汇聚生产设备、专用工具、生产线等制造资源的共享制造平台。 二、遴选原则 (一)注重成效。重点考察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型方面的成效,包括服务要素投入、服务收入、服务对收入和利润增长的贡献率等指标。 (二)注重创新。重点考察在模式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等方面的举措,以及对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产生的推动作用。 (三)注重融合。重点考察制造业以服务为纽带与产业链上下游融合情况、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情况,以及由此带来的资源效率提升、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降低情况。 三、申报条件 (一)共性条件。 1. 申报主体应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 申报主体应具备服务型制造特征,符合“安徽省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基本条件”(见附件1)明确的方向与要求。 3. 申报主体在近两年内(2021年1月1日以后)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 (二)专项条件。 1. 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转型特点的制造业企业。在本行业或细分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等应具有一定优势地位。企业能够围绕核心制造能力开展模式创新并形成竞争力,在战略规划、管理运营、模式创新、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服务绩效、生产服务类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 2. 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也可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服务机构,可以面向行业提供专业服务,也可以面向区域提供综合服务,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两年。平台应提供研发设计、知识管理、工业技术、人才、融资、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并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 四、遴选程序及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认真学习发展服务型制造相关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制造业企业服务化转型的重要意义,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申请原则,组织初步评审并推荐上报。省属企业及中央驻皖企业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市经信局统一申报。 (二)请申报单位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文件公告”栏中下载申报书和表格等资料。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安徽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书”(见附件2)要求组织编写申报书,并认真填写表格。附件证明材料请使用扫描件(复印件)。 (三)各市经信局负责本辖区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并填写“安徽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各类申报书、申报汇总表和随附材料(一式1份及电子版)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产业政策处),其中企业电子版材料只需要提供申报表和正文部分,文件格式需为doc、docx或wps,单个文件不超过10M。 (四)我厅将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组织评审,结合必要的现场审查等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名单,并组织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服务型制造转型经验,带动全省服务型制造发展水平整体提升。 附件:1.安徽省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基本条件 2.安徽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书 3.安徽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汇总表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4月23日 相关附件: 1、附件1:安徽省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基本条件.doc 2、附件2:安徽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书.doc 3、附件3:安徽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汇总表.xls
各市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秘〔2020〕52号)精神,推进首批次新材料应用和成果转化,决定开展首批次新材料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1.列入《2023年安徽省首批次新材料名单》的企业及新材料; 2.列入2021—2022年《安徽省首批次新材料名单》、未列入《安徽省首批次新材料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0—2022年版)的企业及新材料; 3.2021年、2022年获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政策支持、未列入《安徽省首批次新材料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0—2022年版)的企业及新材料。 二、相关要求 1. 为提高效率,首批次新材料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征集工作实行属地化申报。 2. 请各市结合本地新材料产业“双招双引”及发展规划等实际,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征集工作。 3. 请组织企业填报《安徽省首批次新材料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征集表》(见附件),于2023年5月20日前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原材料工业处),电子版一并发至指定邮箱。 附件:安徽省首批次新材料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征集表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4月21日 相关附件: 1、附件:安徽省首批次新材料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征集表.docx
有关市科技局,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部署要求,加强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高水平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推进省级实验室体系重组优化,更好地发挥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对我省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根据《安徽省实验室管理办法》、《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皖科基地〔2019〕26号)、《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评估规则(试行)》(皖室中办〔2021〕1号)、《省级财政稳定支持经费与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挂钩暂行办法》(皖财教〔2023〕56号)等要求,现就组织开展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定期评估和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评估 (一)评估范围。2018年组建、运行已达5年的首批10家省实验室,2020年组建、运行已达3年的第二批4家省技术创新中心,名单见附件1。已获批通过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组的省实验室只需提交材料,不参与评审。 (二)评估内容。省实验室定期评估主要考察5年内聚焦国家和我省发展重大需求,有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为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安徽高质量发展做贡献等情况。主要内容包括研究成果与贡献、人才队伍建设、开放交流、科技成果转化和运行管理等。省技术创新中心定期评估主要考察3年内聚焦国家和我省发展需求,开展最紧急、最紧迫“卡脖子”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带动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做贡献等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技术创新成果、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产业(行业)引领带动、推动地方发展和运行管理等。评估期工作总结报告参考提纲详见附件3。根据《省级财政稳定支持经费与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挂钩暂行办法》要求,同步开展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情况评估,自评报告参考提纲详见附件5,作为评估期工作总结报告附件一并提交。 (三)评估方式。会议评审专家通过听取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相关负责人汇报评估期建设运行情况,依据评估期工作总结报告和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情况自评报告,审核主要成果和贡献绩效等评估材料等,对评估期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二、年度考核 (一)考核范围。除上述参与定期评估外的已认定的5家省实验室和15家省技术创新中心,名单见附件2。 (二)考核内容。对照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和实施计划,结合2022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围绕重大科技成果产出、人才队伍建设、开放交流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和管理运行机制等方面编写年度工作报告(含下一年度绩效目标),突出对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安徽高质量发展实际贡献等情况。年度工作报告(含下一年度绩效目标)参考提纲详见附件4。根据《省级财政稳定支持经费与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挂钩暂行办法》要求,同步开展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情况评估,自评报告参考提纲详见附件5,作为年度工作报告附件一并提交。 (三)考核方式。会议评审专家主要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和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情况自评报告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审情况抽取一定比例进行现场考察。 三、工作流程 (一)材料提交。所有材料实行网上提交。请各单位登录安徽省科技厅门户网站,点击“安徽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负责人账号登录,从“省平台和人才专项——‘一室一中心’定期评估”栏进入填写评估期工作总结报告,并按要求填报成果数据、定期评估报告和成果目录清单;从“省平台和人才专项——科技创新基地年度报告”栏进入填写年度工作报告(含下年度预期绩效目标表)。系统开放时间为4月15日-5月5日。 (二)材料审核。材料经依托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网上审核后(5月10日前)下载打印并装订成册(带水印,一式2份),加盖依托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印章后,于5月12日前统一报送至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大厅省科技厅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 (三)组织评审。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方式,包括专家会评和现场考察。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开展会议评审。现场考察通过组织专家核查成果绩效数据和佐证材料、审核省财政经费执行使用情况、查看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软硬件条件建设及运行体制机制等,形成现场考察意见。 (四)结果发布。根据相关管理办法,省实验室评估结果分“A”、“B”、“C”三个等次,省技术创新中心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未通过”四个等次。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形成定期评估和年度考核结果建议,经省科技厅审议通过后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发布。 请各依托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编制评估期工作总结报告和年度考核工作报告。填报的数据应真实、完整、准确,主要成果和绩效应列出目录清单,相关佐证材料自行留存。材料若涉及有关保密事项,请做好脱密处理后提交。本通知未尽事宜请及时与省科技厅基地处联系。 附件: 1、定期评估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名单.docx 2、年度考核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名单.docx 3、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评估期工作总结(参考提纲).docx 4、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2022年度工作报告(参考提纲).docx 5、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情况自评报告(参考提纲).docx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4月7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合肥、亳州、宿州、阜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局、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21〕34号)等文件精神,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提升装配式建筑实施能力,依据《安徽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安徽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现组织开展第四批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园区申报工作。相关事项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产业基地 1.施工总承包企业 申报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设计、生产、研发等一体化企业,应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管理规范,市场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具体申报条件包括: (1)具有装配式建筑施工能力,生产、检测设备齐全,生产工艺、装备先进,且业务范围涵盖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科技研发等2种及以上; (2)科技创新能力较强,技术研发团队素质高,研发投入大。 (3)应独立自主承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且其中至少1个装配式建筑项目成熟应用竖向承重构件技术体系; (4)应至少主持过1项省部级以上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项目; (5)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熟练掌握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设计,具备成熟施工工艺工法和可靠的构配件生产能力; (6)优先支持具有装配式建筑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综合基础设施类优秀企业称号的企业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 申报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管理规范,市场信誉良好,开发的产品群众满意度高,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具体申报条件包括: (1)开发完成10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 (2)装配式建筑项目年开工面积占总开工面积10%以上; (3)优先支持开发过一星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的企业申报。装配率计算和评价依据安徽省地方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DB34/T 3830-2021)。 (二)产业园区 申报主体是由政府主导创建设立的,为推动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发展的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园区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管理制度和出园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园区内企业市场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具体申报条件包括: 1.具有一定土地规模,制定了装配式建筑专项发展规划及可落实的鼓励扶持政策。 2.园区内装配式建筑企业应涵盖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装配式装修、装备制造、绿色建材生产、科技研发等类型4种及以上。 3.园区设有装配式建筑培训场所,开展人才培养、技术讲座、专家研讨会、技能竞赛等交流培训活动。 4.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建设任务 产业基地、园区的申报坚持自愿原则,实行“能进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每2年评估1次。被列为产业基地、园区后,应按照《安徽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安徽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要求,严格落实相关建设任务。主要包括: 1.应编制装配式建筑发展近期(2023年)、中远期(未来5年)工作方案,明确建设思路、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和保障措施,目标、计划应具有可操作性,并按期完成提出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2.产业基地每年承担装配式建筑建设任务不应少于10万平方米,产业园区每年承担装配式建筑建设任务不应少于50万平方米。 3.产业园区以园区装配式建筑企业技术体系和产品为基础,加强园区内企业联动,推动全产业链发展,推广应用园区装配式建筑成套技术体系。 4.每年开展装配式建筑专业人才培养和技能人才培训不少于100人次。 5.加强经验交流与宣传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每年组织开展至少1次装配式建筑培训交流活动。 三、申报及评审要求 1.已获得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称号且目前经营运行状态良好的单位,只需填写《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请表》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申报主体应填写《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请表》(附件1)、《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工作方案(内容要点)》(附件2)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由园区(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根据《安徽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要求,填写《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申请表》(附件3)、《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工作方案(内容要点)》(附件4),并将园区内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当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安徽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推荐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通过各地初审的产业基地和园区进行复核、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发布,列入安徽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园区。 四、监督与管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产业基地和园区的日常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产业基地和园区的建设情况进行复核、评估,对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整改期间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产业基地和园区称号。 五、其他要求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产业基地和园区申报推荐函及相关材料(纸质版7份,电子版1份)报送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逾期不予受理。 地 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996号) 邮 箱:ahjskjc@126.com 附件:1.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请表 2.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工作方案(内容要点) 3.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申请表 4.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工作方案(内容要点) 2023年3月31日 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请表.doc 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工作方案(内容要点).doc 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申请表.doc 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工作方案(内容要点).doc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同心科创工程”自启动以来进展顺利,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推动“同心科创工程”深入开展,经研究,现启动2023年度“同心科创工程”企业技术需求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需求推荐重点。各市科技局以第二届中国(安徽)科交会上报的技术需求清单为基础,进行凝练论证,每市推荐5-10项企业技术需求,重点是围绕安徽省十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数字创意、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绿色食品、生命健康、智能家电、新材料、人工智能)领域的本市企业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必须是制约企业发展亟待解决而未解决的真实技术需求,已纳入企业技术研发和产业投资规划的,宁缺毋滥)。 2.组织论证和填报。请各市科技局会同各市委统战部对技术需求真实性及发布企业的信用等严格把关核实,帮助企业凝练可行的技术需求,进行初步论证和综合评估,组织被推荐企业认真填写《企业技术需求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各市科技局将推荐的企业技术需求以及综合评估说明(市科技局盖章)PDF扫描件和WORD电子版一并发至电子邮箱ahcgcjzx@163.com,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15日。 3.做好保密工作。为保护企业商业和技术等秘密,请各相关单位加强保密意识和措施,避免相关秘密外泄。 下一步,省科技厅将会同省委统战部,组织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相关专业领域院士及专家与企业进行需求对接。对成功对接并签约实施的项目,省科技厅将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附件:关于推荐“同心科创工程”企业技术需求的函(模板)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3月31日
为贯彻落实《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皖政秘〔2020〕52号),根据《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皖经信装备函〔2020〕236号)及其修订通知(皖经信装备函〔2022〕142号)(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开展2023年度第二批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重点 结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项目库入库项目,突出重大技术装备的两化深度融合,节能、环保效果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申报重点领域参照《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需求清单(2023年)》(附件1)。 二、项目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应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在2022年1月1日以来经用户初次使用的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或关键部件,初次使用时间以合同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和用户验收报告签订时间为准,不得重复申报。 三、名称分配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限制申报数量。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严格筛选、优中选优,遴选符合申报条件、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装备产品,上报数量不得超过分配的申报名额(附件2)。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1.申报单位对照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经信局提出申请,并出具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签字盖章)。 2.请各市、县经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县(区)要求100%核查,市级要求50%核查;对申报的项目材料认真初审,包括申请报告书、销售合同、查新报告等材料,以及订制类装备产品的创新性等材料。现场审核和材料初审通过后,由各市经信局正式行文(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并附《2023年第一批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评定项目汇总表》(附件3),同时每个装备产品提供不多于5张JPG或GIF格式的彩色电子照片,每张照片为800*600像素,大小在300KB以内。 3.首台套评定项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请登录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http:/jx.ah.gov.cn/)网上办事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网上申报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文件清晰,省内示范应用单位名称要与产品销售合同一致。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对应申报系统要求上传(网上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可致电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信息中心咨询。 4.请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3年4月21日前报送有关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1.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需求清单(2023年) 2.各市限报数额分配表 3.2023年第二批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评定项目汇总表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3月31日 附件1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需求清单(2023年).docx 附件2-3.pdf
各市科技局: 根据《安徽省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建设行动方案(试行)》(皖科企秘〔2023〕94号),现就我省2023年度科技领军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省内注册登记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条件 安徽省科技领军企业须为在省内注册登记的高新技术企业,且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上一年度主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市场占有率位于全球或全国前列;重视并实施国际化经营和品牌战略。 2.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至少有一项指标的平均增速高于同期全国同行业平均增速。 3.近三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且上年度研发费用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研发投入强度位于全国同领域前列。 4.拥有省级以上领军人才,博士或高级职称人才10名(含)以上,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且达100人以上,研发人员综合实力位于全国同领域前列。 5.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研发平台实力位于全国同领域前列。 6.拥有自主研发有效期内20项(含)以上Ⅰ类知识产权,专利数位于全国同领域前列。 7.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情况位于全国同领域前列。 8.主持或参与制订(修订)国际或国家标准,数量位于全国同领域前列。 9.与高校院所等存在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形成一批联合攻关成果。 10.建有孵化载体等生态平台或通过内部孵化、对外投资等方式孵化、裂变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企业。 11.有意愿围绕本领域关键产业链技术需求,组织开展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服务国家、全省重大战略,履行社会责任。 三、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4月30日。 四、认定程序 1.申报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向所在地省辖市科技部门提交《安徽省科技领军企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见附件),所在地省辖市科技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 2.综合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审,择优提出科技领军企业名单。 3.结果公示。认定名单将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由省科技厅颁发“安徽省科技领军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进行核实处理。 五、其他事项 请各市科技局将推荐函及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3份,附电子版光盘),于5月10日前统一报送至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大厅省科技厅窗口(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 附件:1.安徽省科技领军企业申请表 2.安徽省科技领军企业申报材料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3月29日
各市经信局: 根据《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皖经信产业〔2014〕184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同时按规定对有关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开展复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推荐工作 (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为安徽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申报范围主要为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消费品等行业和领域。上述行业领域内设有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以及为此行业领域开展设计服务业务的工业设计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情况。 (二)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按照规定提交《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附件1、2)及相关佐证材料。企业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请填报附件1,工业设计企业请填报附件2,材料清单详见附件5。 (三)申报程序。本次申报采用线上申报。 1. 企业访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jx.ah.gov.cn)“企业云”,使用“皖事通办用户”法人账号登录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大厅,选择“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进行填报。网上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请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信息中心咨询,联系电话:0551-62871939,62871092。 2. 县级经信部门对企业所填内容进行预审。申报附件材料须按照材料清单(附件5)要求的名称命名,并逐一上传(同类扫描图片压缩合并成PDF),上传材料应做到数据准确、文件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和尺寸适宜。 3. 请对照认定条件,对企业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提出推荐意见,正式行文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在线上系统提交审核意见。 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工作 (一)复核对象。本次复核对象为2021年度认定的152家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2家工业设计企业(复核名单详见附件6)。 (二)复核材料。复核企业须填写《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3、附件4),同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因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属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调整的,应及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进行更名,并提交名称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提供变更前后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三)复核程序。复核程序与申报程序一致。 三、有关事项 (一)开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复核工作是提升制造业设计能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请高度重视,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择优推荐。省级工业设计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认定情况作为工业设计中心人才培养情况的重要参考内容。 (二)请通知有关企业注意把握时间节点,按时报送。企业网上申报端口关闭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市级、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审核端口关闭时间及市级(含广德市、宿松县)推荐文件报送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30日,逾期均不再受理。 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产业政策处付娜,余卫兵;联系电话:0551-62871132,62871885。 附件:1.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2.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工业设计企业) 3.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4.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工业设计企业) 5.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复核)材料清单 6.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名单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3月30日 相关附件: 1、附件1_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2023.doc 2、附件2_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工业设计企业)-2023.doc 3、附件3_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2023.doc 4、附件4_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工业设计企业)-2023.doc 5、附件5_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复核)材料清单-2023.doc 6、附件6 复核名单-2023.xls
各市及省直管县(市)商务局、财政局,省直外贸企业: 根据《关于2022年省级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皖商办贸发函〔2022〕17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2022年省级外贸政策资金申报兑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政策项目内容 (一)出口信用保险项目 1.出口企业资信费补贴项目 (1)申报条件:2022年向出口信用险承办机构缴纳资信调查费的出口企业。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缴费通知书(复印件);③资信费发票(复印件)。由出口信用险承办机构统一申报。 2.出口信用险保费补贴政策 (1)申报条件:2022年在出口信用险承办机构(含其总部)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含出运前保险)的出口企业。 (2)申报材料:2021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一般企业及采取非统保方式的小微企业,由出口企业申报: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与保费发票对应期间的年度保单(复印件),统一格式化的保险条款及国家(地区)风险分类可不附上;③保费发票(复印件)。其中:美国和“一带一路”市场承保数据由出口信用险承办机构提供。 2021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统保企业,由出口信用险承办机构申报: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政策申请文件;③小微企业承保明细表;④保单(复印件);⑤发票(原件或电子发票打印件)。 3.“信保贷”业务贴息政策 (1)申报条件:2021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内且2022年度向商业银行申请的依托出口信用险保单质押发放的“信保贷”等融资贷款业务的中小企业。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复印件);③企业、银行、出口信用险承办机构三方签订的赔款转让协议(或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复印件);④企业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和借款合同(复印件)。 4.“双保贷”支持政策 (1)申报条件:2022年度为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内2021年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下的进出口实绩企业办理的“双保贷”业务的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②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复印件);③企业、银行、出口信用保险三方签订的赔款转让协议(或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复印件);④企业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和借款合同(复印件);⑤企业担保费支付凭证(复印件),担保协议(复印件)(如有)。 (二)国际市场开拓项目 1.重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项目 (1)申报条件:2021年进出口6500万美元以上重点企业和省级出口品牌企业2022年度参加境外展会(含2022年7月5日以后以“境内线上对口谈、境外线下商品展”方式参展)。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及承诺书;③相关凭证复印件,含参展合同、展位费发票、展品运输费发票、银行转账凭证、展位图片、某位参展人员的国际机票、护照及签证等,以“境内线上对口谈、境外线下商品展”方式参展的,无需提供人员出境相关凭证。 2.重点企业国际认证、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项目 (1)申报条件:2021年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上重点企业和省级出口品牌企业2022年度开展国际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及承诺书;③国际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委托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书;④发票、银行付款凭据等费用证明材料(付款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⑥委托机构资质证明等。外文材料需提供中文翻译,项目数量较多的需制作目录清单。 3. 线上国际市场开拓项目 (1)申报条件:2022年度参加省商务厅统一组织的线上国际市场开拓活动(含代参展)的进出口企业。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进出口企业与平台方签订的参展协议或活动协议;③参展企业的展位截图和营销展示页面截图;④展会或活动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凭证,包括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4.境外统一推荐组展项目 (1)申报条件:2022年度参加省商务厅统一组织境外展的进出口企业,含根据《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组织企业参加系列境外展会的通知》(2022年8月26日)参展的进出口企业,以及2022年12月省商务厅推荐组织参加境外展会并登记的企业。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及承诺书;③相关凭证复印件(含参展合同、展位费发票、国际机票发票、展品运输费发票、代参展服务费、银行转账凭证、护照及签证等)。 5.境内国际性展会项目 (1)申报条件:2022年度参加上海国际汽车零配件展览会、上海国际太阳能光伏与智慧能源展览会、中国跨境电商交易会(秋季)、中国(重庆)跨境电商交易会以及省商务厅明确纳入政策支持范围的其他境内国际性展会的进出口企业(含报名参展2021年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内的境内国际性展会并实际缴纳展位费,但因疫情延期至2022年举行并参展的企业)。 (2)申报材料: 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及承诺书;③相关凭证复印件(含参展合同、展位费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其中跨境电商交易会凭展会主办方提供的参展证明和组展机构提供的参展收费证明进行兑现。 (三)机电产品出口项目 (1)申报条件:2022年机电产品出口额过亿、过5亿美元且正增长的企业。 (2)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 (四)陆港滞港滞箱费项目 1.申报条件: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按要求让渡班列运力而额外产生陆港滞港费、滞箱费的出口企业。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 ②运输、仓储合同;③滞港费、滞箱费发票及费用明细表; ④合肥陆港等公司配合提供的佐证材料。因当期为支持出口企业,由陆港等公司垫付相关费用,允许相关发票延后开立。 (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项目 1.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 (1)申报条件:新获批的国家跨境电商综试区,新获批的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或者年度评估等次为优秀的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 (2)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 2.支持跨境电商孵化机构建设 (1)申报条件:对年培育新增省内跨境电商实绩企业(指2022年内新开设跨境电商店铺并发生交易实绩的企业)数量分别达到30家、100家的孵化机构。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与所孵化的跨境电商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复印件;④所孵化的跨境电商企业2022年新开设跨境电商店铺页面截图及当年度发生的至少1笔跨境电商交易金额截图;⑤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3.支持引进培育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 (1)申报条件:对新落户且首个整年度在线交易额分别超过1000万、5000万美元的企业。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申报主体跨境电商店铺销售金额截图(请分别提供全年销售总金额截图和分季度销售总金额截图,无法按季度截图的,则按月提供截图,如截图页面无法直接体现跨境电商店铺为申报主体所有,则需另提供店铺注册页面截图或其他能够证明跨境电商店铺与申报主体间关联性的证明材料);④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4.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线交易 (1)申报条件:对使用独立站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年销售额分别超过100万、1000万、3000万美元的企业。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申报主体跨境电商店铺销售金额截图(请分别提供全年销售总金额截图和分季度销售总金额截图,无法按季度截图的,则按月提供截图,如截图页面无法直接体现跨境电商店铺为申报主体所有,则需另提供店铺注册页面截图或其他能够证明跨境电商店铺与申报主体间关联性的证明材料);④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5.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申报 (1)申报条件:开展纳入海关统计的跨境电商监管代码项下(含9610、1210、9710、9810等)的跨境电商通关申报业务分别达到50万、500万、1000万美元的企业。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企业9610、1210、9710、9810跨境电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数据证明;④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6.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邮快件企业 (1)申报条件:邮政公司通过合肥国际邮件互换局的跨境电子商务邮件量、快递公司通过合肥国际快件监管中心的快件量年超过50万件,且业务量同比实现增长。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连续两年进出口邮件量(快件量)相关证明材料(以月度为统计单位);④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7.支持单一细分领域跨境电商服务企业 (1)申报条件:在营销、支付、交付、物流、品控、通关等单一细分领域服务省内跨境电商企业超过20家或服务省内企业在线交易额达1000万美元的企业;或服务省内跨境电商企业超过50家或服务省内企业在线交易额达3000万美元的企业。单个企业仅能申报其中一个领域政策支持。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与所服务的跨境电商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复印件;④所服务的跨境电商企业线上店铺页面截图,所服务的跨境电商企业2022年跨境电商交易金额页面截图;⑤能够证明申报主体为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单一细分领域服务的其他证明材料;⑥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8.支持企业建设海外仓 (1)申报条件:建设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年仓库货物交易额500万美元以上的海外仓,且当年发生相应固定资产投入的企业。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国家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文件;④合作项目合同副本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生效时间、签字页);⑤境外企业(包括委托个人)注册文件复印件;⑥资金汇出证明或海关报关单(包括汇款申请书及外汇兑换水单,以实物投资的,提供海关报关单);⑦年度进仓货物交易额相关证明材料;⑧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9.支持省级公共海外仓培育 (1)申报条件:新认定为省级公共海外仓的企业。 (2)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 10.支持企业租赁海外仓 (1)申报条件:租赁公共海外仓、年海外销售额达200万美元以上,且海外仓年使用费用超过5万美元的企业。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年度进仓货物销售额相关证明材料;④仓库租赁使用合同、发票或付款凭证;⑤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11.支持企业建设跨境电商保税仓 (1)申报条件: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用于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保税仓,单个保税仓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年仓库货物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且当年发生相应固定资产投入的企业。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保税仓申建和竣工验收材料;④年度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数据相关证明材料;⑤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12.支持企业租赁跨境电商保税仓 (1)申报条件:租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保税仓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200万美元以上、保税仓年使用费用超过30万元的企业。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年度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数据相关证明材料;④仓库租赁使用合同、发票或付款凭证;⑤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六)市场采购贸易项目 (1)申报条件:建设支持期的国家市场采购贸易试点。 (2)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 (七)外贸综合服务平台项目 (1)申报条件:新认定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2)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 (八)二手车出口项目 (1)申报条件:2022年二手车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的企业。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二手车出口许可证、海关报关单等二手车出口证明材料;④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九)外贸转型升级基地项目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给予支持。 (十)贸易摩擦应对项目 1.申报条件:①2022年遭遇国外“两反一保”调查的出口企业并积极应诉的(含新出口商复审);②2022年主动发起或积极参与进口“两反一保”贸易救济调查的进出口企业;③2022年积极应诉美国“337调查”(出口指示产权调查)案件出口企业。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市商务局初审报告;③涉案企业提出的申请报告及申请表;④独立应诉、申诉案件的相关材料;参与无损害抗辩、支持申诉的证明材料;⑤聘请专业律师的委托代理协议;⑥由行业组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案件代理费发票,或者能充分证实用于案件法律服务的书面证明;⑦银行汇款单据;⑧其它相关材料。 (十一)贸易调整援助项目 1.申报条件:受外部歧视性贸易政策或不利营商环境影响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2022年开展应对预警防范与合规工作的进出口企业。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市商务部门初审意见;③合规工作报告及合规手册;④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协议;⑤法律服务费发票及付款凭证;⑤因国外歧视性政策影响相关材料。 (十二)RCEP法律技术咨询服务项目 1.申报条件:2022年以开展投资合作、拓展经营渠道、搭建贸易便利化平台等方式开拓RCEP国家市场的,且产生相应市场准入、合规评估、争端解决等法律技术咨询服务费的企业。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商务部门初审意见;③与正规的律师事务所或有资质的法律服务机构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④由律师事务所或代理机构出具的服务费发票及银行汇款凭证。 (十三)服务贸易项目 1.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培育项目 (1)申报条件:2022年服务外包执行额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且增幅超全省平均水平,以及2022年服务外包执行额过亿美元且保持增长的企业(新增企业无增幅要求)。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发展现状、发展前景、上一年度获得省级资金绩效情况、申请理由等);③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证照复印件;④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⑤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审定通过的2022年相关服务外包数据截图以及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荣誉证明。 2.服务贸易企业认证商标专利项目 (1)申报条件:2022年取得国际资质认证(需在商务部业务系统填报且审定通过,包括CMM、CMM(I)、PCMM、ISO27001/BS7799、ISO20000、SOC1、AAALAC、GLP、ITIL、COPC、SWIFT、ISO9001、ISO22301、ISO14001、ISO50001、OHSAS18001、CC-CMM、PCI DSS、ISO17025、ITSS、ISO26262 ),开展注册境外商标,或申请境外专利的服务贸易企业。 (2)申报材料: 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发展现状、发展前景、上一年度获得省级资金绩效情况、申请理由等);③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证照复印件;④申报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补助项目,需提供2022年获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的证书和认证费用合同、支付凭证及发票的复印件,以及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审定通过的截图证明;⑤申报境外商标注册费及专利申请费补助项目,需提供相关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费用证明材料(付款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服务贸易企业市场开拓补助项目 (1)申报条件: 2022年参加境内外服务贸易类线下重点知名国际展会的服务贸易企业(单位),或者参加服务贸易类线上国际市场开拓活动,且在线上平台产生展位、数字营销等费用的服务贸易企业(单位)。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发展现状、发展前景、上一年度获得省级资金绩效情况、申请理由等);③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证照复印件;④实际费用支出的相关合法凭证。主要包括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现金收据)、国际机票、护照及签证(出国批件)等复印件;⑤参展企业的展位截图、营销展示页面截图等证明材料。 4.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支持项目 (1)申报条件:被认定的2021-2022年度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发展现状、发展前景、2021年获得省级资金绩效情况、申请理由等);③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证照复印件;④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二、项目申报要求 1.各市及省直管县商务局会同财政局要对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企业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省直外贸企业直接申报),各项目申报单位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地应于4月15日前将初审转报文件、涉企项目汇总表(附件2)随同企业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相关项目管理对口处室)和省财政厅(企业处)。 2.所有项目申报材料需A4纸打印,建立目录,装订成册,一式一份(申报单位需自行存档备查)。项目较多的单位,每个项目相关佐证材料需按目录顺序排列,项目间加彩页进行分隔。项目册须加盖公章,外文材料需提供中文翻译。 3.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将按《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皖商办财函〔2023〕56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1.2023年度外贸政策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2023年度财政涉企项目汇总表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7日
各市经信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和评估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3〕42号),为做好我省第五批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和前四批示范评估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五批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推荐工作 (一)遴选类别。 1. 示范企业。主要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 2.示范平台。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 3.示范城市。面向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有切实举措和突出成效的城市开展遴选。 (二)示范企业、平台申报条件。 1. 共性条件。 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2021年1月1日至今,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 2. 专项条件。 (1)示范企业。 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点的制造业企业。申报企业应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得显著成效。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具有一定优势,原则上服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达30%以上。 (2)示范平台。 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2年。分为共享制造类和其他类。 申报共享制造类的平台,应围绕制造资源的在线发布、订单匹配、生产管理、支付保障、信用评价等,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整合分散化、多样化制造资源,发展“平台接单、按工序分解、多工厂协同”的共享制造模式,有效提升相关行业、区域制造资源的集聚和共享水平。 申报其他类的平台,应能够较好满足相关制造业企业在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的服务需求,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等功能,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 (三)示范城市申报条件。 1. 申报城市应在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方面政策举措实、工作力度大、转型成效显著、支撑体系持续优化,能够为其他城市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经验借鉴。 2. 申报示范城市分为综合类和工业设计特色类。 申报综合类的城市,应拥有一批我部遴选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及项目,服务型制造主要模式深入发展、转型特点显著,制造业企业服务产出显著提升,支撑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逐步优化,相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较高,服务型制造发展对制造业GDP增长的贡献显著提升。 申报工业设计特色类的城市,应拥有一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在制造业重点领域设计突破、高端制造业设计人才培育、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业设计基础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成效突出。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1. 申报推荐采取线上为主、线下补充方式。申报主体在“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网站(网址https://selection.csoma.org.cn)完成注册并在线填报材料(申报书样式见附件1),上传文字说明、随附材料。 2. 请各市经信局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择优推荐,并填写“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于4月28日前,将申报汇总表及相关申报书(一式1份及电子版)行文报送我厅(产业政策处)。 二、前四批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评估评价工作 为进一步发挥服务型制造示范引领作用,加强跟踪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前四批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示范平台开展评估评价工作。请合肥、马鞍山、阜阳、芜湖、蚌埠、六安市经信局组织本市前四批认定的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阳光电源、容知日新、瑞纳智能、舜禹水务、欣创环保、银河皮革、巨一科技、蚌埠凯盛、安达创展、阳光新能源、酷豆丁)和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合肥荣事达集团、中工经信、中青检测、芜湖赛宝、国科检测、国泰众信检测),登录“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网站(网址:https://selection.csoma.org.cn),于4月28日前填报评估评价材料。 材料寄送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06号金安大厦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产业政策处。 附件:1. 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书 2. 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汇总表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3月21日 相关附件: 1、附件1_ 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书.doc 2、附件2_ 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汇总表.doc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61号)和省委农办等14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农工办〔2020〕32号)精神,现开展2023年度省示范家庭农场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省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省示范农场”)。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附件《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六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新增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等申报条件(见附件1)。从市级示范农场中择优推荐(省直管市县可从县级示范农场中择优推荐)。 (二)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示范社”)。符合省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省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皖农合〔2020〕102号)规定的七项标准等申报条件(见附件2)。从市级示范社中择优推荐(省直管县可从县级示范社中择优推荐)。 二、申报办法 实行“不限名额、自主申报、三级审核、达标认定”的办法申报认定。各地要注重推荐粮食类主体申报,原则上各涉及粮食生产的县(市、区)申报的粮食类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数量分别不少于1个。 三、申报、核查及评定程序 (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照省示范标准,组织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自主申报。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申报主体进行真实性核查,涉及其他相关行业的,需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共同核查,并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市农业农村部门(省直管市县直接推荐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对照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复核,将推荐报告连同汇总表(见附件5、附件6)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和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进行交叉随机抽查(原则上抽查比例在20%左右)。在此基础上,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建议名单,经厅长办公会议研定、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发布。 四、申报时间和材料 (一)各市、省直管市县于5月6日前将有关材料(单个主体的申报材料只需电子版,各市和省直管市县申报文件、加盖公章的申报主体推荐审批表以及汇总表等需纸质材料)1套报省农业农村厅合作处。 (二)申报材料式样见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附件3)、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附件4),电子文本请标注页码。 (三)申报主体汇总信息表仅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从主体申报材料中摘录,不得要求申请主体填报。 五、有关要求 (一)符合下列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从事粮食大豆油料生产和承担扩种任务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2.带动脱贫户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效果好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3.参与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建设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4.设立党支部的农民合作社; 5.列入省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的家庭农场; 6.乡村产业带头人培育对象、农民工、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办领办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7.妇女创办领办以及民族地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精心服务指导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三)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等工作。未列入随机实地抽查的申报主体,一律依据申报材料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评定,严格评定标准。 (四)严格申报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 1.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2.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3.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 4.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 5.2023年申报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信息汇总表 6.2023年申报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信息汇总表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3月13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现组织开展第一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项目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别、材料、联系人 详见《2023年数字化转型项目(第一批)申报指南》(附件)。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项目单位对照申报指南组织申报材料,通过所在地市级经信局申报。中央企业、省属企业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通过项目建设所在地市级经信局申报。 (二)项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项目单位访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jx.ah.gov.cn)“企业云”,使用“皖事通办用户”法人账号登录进行填报,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初审、市级经信主管部门复审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上申报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文件清晰。通过系统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的文件名必须规范,并严格按照要求的申报材料和附件名称命名后上传。网上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请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信息中心咨询。 (三)市级经信局对申报项目审核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报送推荐文件一式四份(含由申报系统生成的项目汇总表)。同时将推荐文件扫描件、免申即享数字化软件服务包企业名单及项目汇总表电子版通过系统“上传申报文件”功能在线上传。 (四)各地应严格按照时间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其中:系统网上申报功能开放时间为2023年3月16日12时,项目单位端口关闭时间为2023年3月18日24时,市级、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审核端口关闭时间为3月20日24时;市级推荐文件报送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23日24时,逾期均不再受理。 附件:2023年数字化转型项目(第一批)申报指南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3月16日 相关附件: 附件:2023年数字化转型项目(第一批)申报指南.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