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众创空间健康发展,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根据《六安市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六科高〔2020〕50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开展2024年六安市众创空间备案及2023年度绩效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级众创空间备案
(一)申报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六安市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成立并实际运营12个月以上;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20个;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10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须有3名以上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创业导师(指接受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二)申报程序
1.企业审核填报:申报主体按照《六安市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见附件1)要求,如实完整填写相关信息、附上相关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后将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
2.县区审核推荐备案: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做好申报主体材料填报的业务指导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对申报主体进行信用审查。
3.市级评审备案:市科技局根据各县区推荐情况,对推荐的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复核和抽查,并组织专家就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备案为市级众创空间。
二、市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
(一)绩效评价指标:详见附件2-5。
(二)绩效评价程序
1.市级众创空间填报《六安市众创空间2023年度绩效评价申报书》(见附件2),如实完整填写绩效评价相关数据,附上加盖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装订成册后将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
2.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做好绩效评价材料填报的把关核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在绩效评价信息表上加盖公章,统一汇总申报材料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对绩效评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公示,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责令改正,连续两年不参加绩效评价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众创空间撤销市级众创空间备案。
三、市级众创空间资格复审
根据《六安市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六科高〔2020〕50号)的相关要求,须对备案满三年的市级众创空间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工作按照“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和程序进行。报送材料为《六安市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见附件1)。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市级众创空间资格。
四、有关要求
1.资格复审及绩效评价范围为我市已备案市级众创空间(见附件3)。绩效评价依据为2023年度火炬统计报表和2023年度工作总结,评价数据均为当年即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须于2024年9月26日前完成审核、推荐工作,并于9月29日前将市级众创空间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和绩效评价材料(一式二份)、推荐函及《六安市市级众创空间审核推荐表》(详见附件4-1、4-2、4-3,一式一份)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成果科。
3.对于同一运营主体既运营孵化器,同时也运营众创空间的,所填数据不得交叉、重复使用,一经发现,取消参评资格,视作不合格。
4.报送的申报材料需严格按照要求提供,后续不得再补充材料。各申报单位要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市科技局将视情组织实地查看,如存在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应组织申报单位开展科研诚信自查,不符合管理办法指标条件的视为绩效评价不合格,不提交绩效评价材料的视为不合格。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将视情进行约谈、通报。
附件:
2024年9月10日